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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不成反遭“毁容”?榆树法院:需要赔偿

发表时间:2023-05-18 17: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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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极具诱惑力的医美广告让很多爱美人士心动不已,小美(化名)就是其中一员。经熟人介绍,小美接受了“美容师”小荣的泪沟填充术,本来期待变美的她,结果却大相径庭。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件详情:我想变美

2021年12月,小美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美容师”小荣,一番咨询过后,小美在某酒店内接受了小荣的泪沟填充术,为此花费近5000元。术后,小美精心呵护,但填充的地方出现了红痕,一个月后红痕明显并出现硬块,小美及时的与小荣沟通,按照小荣教的方法也没有得到缓解,便辗转多家医院进行诊治,诊断为:泪沟印第安纹不明异物,伴炎性反应,随后将不明物取出,花费5万余元。小美多次与小荣联系希望得到赔偿未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小荣诉至榆树法院。

案件审理:你得赔偿

榆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受理案件后,查明小美提供的视频图片及聊天记录均有效,小荣无异议。另查明,小荣没有任何美容行政许可证。榆树法院审理认为,小荣未经行政许可就为小美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导致小美受到伤害,事实清楚。小荣抗辩是在小美要求下注射的,且术后告知注意事项,出现不良反应的现象与小荣无关,虽然小美术后有饮酒行为,上述不明填充物并未被人体吸收,所以饮酒行为所造成的因素较小。因此小美与小荣的责任比例为2:8。结合案件实际,最终判决小荣赔偿小美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万余元。

法官提醒

有“医美”需求的群众在就医前应做好事前考察,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就诊,注意核查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及医护人员资质,切忌因轻信广告宣传而草率决定。就诊过程中保留必要的证据,包括留存就诊记录、付费凭证、医疗美容前设计方案等就诊资料,若是遇到不良机构,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榆树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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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报集团今日吉林网 |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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