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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请给我们一个月的时间来处理,我们负责追回案款,就算追不回,我们也自掏腰包来赔偿……”省外某市一家单位对和龙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表态。
事情要从2014年说起。廉某因借款人——省外某市的一贸易有限公司、某炉料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杨某未能偿还所借欠款,诉至和龙市人民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最终约定:三被告向廉某履行偿还欠款400万元。
2016年6月,履行期限届满,三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廉某向和龙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一部分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僵局。
2021年,得知担保人杨某在外省有退休工资。执行法官立即赶赴该省,冻结了杨某的工资卡,同时向杨某的原单位和相关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出具法律文书并告知:“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其工资卡账号”。
此后,法官发现杨某工资卡内没有余额,立即对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发现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一家单位疏于管理,致杨某更换银行卡后资金流失。执行法官立即向该单位发出《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责令其追回相应款项。如到期仍未追回案款,则要出具拘留、罚款决定书,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最终,流失的9万余元案款汇入了和龙市人民法院账户,并支付给了廉某,为当事人挽回了相应经济损失。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中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董慧文 赵永生 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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