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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 灵活执行促案结

发表时间:2023-09-07 17: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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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转变思路,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成功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据悉,2014年7月8日,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双方就工程中产生的增建工程以及增建工程款产生分歧,原告甲公司向被告乙公司催讨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法院。经法院审判,判决被告乙公司须限期偿还原告甲公司工程款180余万元。事后,被告乙公司并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原告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干警立即向被执行人乙公司发出执行通知,限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义务,但乙公司始终未履行。执行干警赶往乙公司住所地进行强制执行。

经查询,执行法官找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耐心向其释明法律法规,并告知其如果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将会对其采取司法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沟通过程中,执行干警发现乙公司仍有部分商品房未售出,建议乙公司可以用未售出的商品房抵债务。对此,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同意。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的方案达成共识并签订和解协议,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圆满化解。(龙井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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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龙井市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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