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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一女子被骗财骗房300多万元 公安部门介入调查

发表时间:2017-01-12 15: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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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郑州1月11电(记者 武世友)近日,登封市民梁女士反映称,她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三门峡义马市李某,在2011年时,李某等人以合伙开采矿山为名,虚构矿山矿井、股权出让,合伙诈骗其300万元和价值50余万元的房产两套;后来,梁女士发现投资300万元的矿山开采经营权根本就不是李某的,实际矿山经营权开采在2009年时就归属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有效期20年,发现上当受骗后,即在合同履行地报警,目前登封市公安部门已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投诉人梁女士反映称,2011年夏天时经登封市的朋友介绍认识三门峡义马市的李某,李某称本人在渑池县坡头乡城头村有一铝矾土矿,两眼矿井,愿意把自己价值800万元的股份50%的股权出让给梁女士,两人合伙共同开采该矿区内的铝矿石,当时也没有出具相关合法的营业执照、开采许可证明,由于是朋友介绍,就相信了李某所说,通过几次洽谈,双方在登封市某宾馆签订了合伙投资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在第三天分3次给李某个人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款300万元人民币,期间还给介绍人尚某在登封市购买两套房屋,价值50余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李某多次以矿山手续不全为由,迟迟未开工开采,2015年时,一朋友告知在渑池投资的矿山开采项目根本就不是李某本人的,是借当地村支书的一个违法矿井;听到消息后,家人马上去渑池调查此事,经证实,李某所称的矿井开采权归属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义马煤业集团在2009年时已办理合法

的采矿许可证,有效开采期为20年,至2029年8月,矿山和李某没有任何关系,感到被骗了,找李某要求退还投资的300万元,李某称钱已给中间人分了,给渑池县坡头乡城头村村支部书记上官某分得125万元,中间介绍人分得50万元,无法退还;无奈之下,选择了报警,登封市公安部门已涉嫌合同诈骗罪受理此案,一年多时间内,登封市公安部门只是对涉案的另外几个人做了询问笔录,主要嫌疑人李某口供笔录还没有询问,案件一直被搁置,期间,家属不断的去公安部门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得到的回复是让家属回家等调查结果。

记者在双方签订的合伙投资协议中看到,李某称在渑池县坡头乡城头村有一铝矾土矿,已挖井两个;一个竖井大约60余米深;另一个斜井斜60多米,竖井20余米;两个井均已进巷道200余米,该井包裹开采设备,李某同意把该两处矿井价值800万元价值的总股份转让给梁女士50%。即400万元,做为合伙投资款。协议签订后5天内一次性付清,双方同意各筹资50万元做为开办资金,经营期间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统一结算,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

记者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查询了解到,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9年8月份时已取得该地块的地下矿产开采许可,矿区面积62.2179平方公里,生产规模45万吨/年。

对此,渑池县坡头乡城头村村支部书记上官某告诉记者,当年此处铝矾土矿私挖乱采现象比较严重,报道所指的两个矿井没有任何的开采手续,属私挖矿井,李某在和梁女士签订协议时,该矿井产权不属李某所有。

登封市公安局该案件侦查负责人告诉记者,该案件公安部门受理后,通过调查取证,符合立案标准,由于该案件在调查中证据链有所不足,耽误了案件的侦破工作,前段时间,报案人又重新向公安部门提交了一些新的证据,目前公安部门正在依法对该案件进行调查。

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崔春秀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结合本案现有材料,李某等人如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即当初签订合同时隐瞒真实矿主身份,虚构李某为矿主及持有股权的事实,当事人给予错误的认识,处分了数额较大财物,李某有可能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本案最终结果还得以公安机关侦查结果为依据。(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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